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7〕314号
被告人杨某增(曾用名杨攀),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84********,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镇**村**号。被告人杨某增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6年10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增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24日、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17年3月16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增通过张某某(在逃)、刘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而注册的苏州**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纺织品有限公司,**纺织品有限公司为张家港保税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卞某某(已判决),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5份,价税合计57832686元,其中税款合计价值8403040.67元,其中5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张家港保税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8352527.41元。
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杨某增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款抵扣证明、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司的银行资金交易明细,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判决书、**公司的营业执照、**纺织等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刘某某、卞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增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杨某增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增伙同他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并抵扣税款数额达人民币8352527.41元,属虚开数额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增伙同他人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杨某增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佳俊
2017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增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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