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2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桦甸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桦甸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3日退回桦甸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22日、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涉案人员赖某某、林某某(绰号达摩)、徐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国境外柬埔寨、缅甸等地,使用电脑、手机等设备,利用互联网为平台,使用QQ群和“及时雨”等赌博软件,以“北京赛车”、“幸运飞艇”押赛道编号、押和数、押大小、押单双等方式接受投注,组织赌客进行网络赌博,并以发放工资、生活补贴、提成等方式招募被告人杨某某、毛某某等人作为记帐员,负责上分下分等工作,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被告人杨某某、毛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受赌博网站雇佣,在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客的赌资后,按1:1的比例为赌客兑换为可用于赌博的分数,为赌客在赌博网站上分,并按赌客的押注帮助赌客在赌博网站下注进行网络赌博,当赌客要求在赌博网站下分提现时,再按1:1的比例将分数兑换为钱数向赌客兑付。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个人支付宝帐户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4542793.80元,杨某某以领取工资、生活补贴、提成等名义收取服务费共计人民币90000元;被告人毛某某通过个人支付宝帐户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567392.43元,毛某某以领取工资、生活补贴等名义收取服务费共计人民币53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杨某某支付宝帐户交易明细、银行帐户交易明细;3.毛某某、周某某支付宝帐户交易明细、银行帐户交易明细;4.张某某支付宝帐户交易明细、银行帐户交易明细;5.陈某某支付宝帐户交易明细、陈某某提供的支付宝帐户交易截图;6.桦甸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提供的杨某某、毛某某帮助收取赌资、收取服务费统计表;7.桦甸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8.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9.户籍证明;
二、证人陈某某、张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杨某某、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辨认笔录;
五、电子数据:1.电子数据勘验检验笔录及光盘3张;2.张某某支付宝帐户交易记录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人民币90000元,帮助收取赌资人民币4542793.8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毛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人民币53000元,帮助收取赌资人民币567392.4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文江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毛某某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讯问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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