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蒋某某诈骗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杨乐,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清镇市**广场项目部**,现住贵州省清镇市**街**路**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经济开发区**乡**村**家**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寄押于贵州市女子看守所,2019年10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广场**座上班时冒充年轻女性使用微信号mini_9356与被害人宋某某联系,并找到被告人蒋某某每月通过电话、微信视频与宋某某聊天,使宋某某对杨某某的身份信以为真,并于2018年11月份左右在网上确定恋爱关系。期间,杨某某以生病买药、买化妆品、买电动车等理由向宋某某索要钱款和一部小米mix2s手机(购置价3599元),蒋某某也不时以生病买药为由向宋某某索要钱款。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二人共计70880.1元,其中蒋某某共分得5830元。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大道旁**村口的芙蓉超市门口被公安人员口头传唤;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蒋某某在贵阳铁路北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二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转账记录、手机购买凭证等书证;

2.​ 被害人宋某某陈述;

3.​ 被告人杨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70880.1元和一部小米mix2s手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蒋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以下;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璇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号。

      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