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0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县**镇**村**组。因盗窃,于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3月12日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安岳县元坝镇龙腾宾馆门口外,见被害人莫某某骑来一辆黄河牌HH250GY型摩托车,便谎称想要买一辆同款的车。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请求试骑获得同意,在骑车离开被害人后,便产生了将该摩托车贩卖的想法,遂驾车离去。后被告人杨某某将该摩托车予以销赃,获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供自己挥霍。经安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50元。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等书证;2.安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辨认、指认现场等笔录;6.价格认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和平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79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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