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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1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10月20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6月28日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8年7月25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1月12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9日凌晨2时30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珠海市金湾区**镇**村**店旁盗窃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辆摩托车,随即又在**队**街**号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女装摩托车,得逞后将上述三辆摩托车推到**路**超市附近的巷子存放。被告人杨某某联系了货车司机运送盗窃的摩托车到金鼎销赃,司机蔡某甲到现场后发现杨某某的行为可疑,拒绝送货并报警。被告人杨某某见有警车过来,便逃离了现场。经鉴定,郑某某被盗的两辆摩托车价格共计1200元,陈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为600元。民警到达现场后查获了上述被盗的三辆摩托车,发还了被害人。

2.2020年8月20日凌晨3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在珠海市金湾区**镇**路**号楼下盗窃了被害人李某甲、麦某某、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三辆摩托车,其联系货车司机蔡某乙运送摩托车,与蔡某乙一起将盗窃的摩托车装上货车往金鼎方向行驶。当货车行驶至**镇**路**店门口时,被告人杨某某见路边停放一辆摩托车,于是下车后盗窃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装上了该货车。当日凌晨4时许,货车到达香洲金鼎,被告人杨某某联系他人收购了其中三辆摩托车。经鉴定,麦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为1474元,其余三辆摩托车因车辆信息不全无法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办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制作说明、指认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麦某某、郑某某、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证人蔡某甲、蔡某乙的证言;6.搜查、扣押笔录;7.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张  威

检察官助理 莫结红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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