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423号
被告人王永兴(绰号“八哥”),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村**楼**单元**号。1982年6月、12月和1983年6月因流氓、偷窃、入户索要他人财物被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1984年1月因犯抢劫罪、流氓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1998年10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村**巷**号。曾因偷窃于1983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销赃罪于198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3月22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4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建英(绰号“英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楼**门**号,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信党(绰号“小乔”),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6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住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5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镇**村**号。2006年12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8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里**楼**单元**号,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永兴、杨某某、曹建英、何某、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乔信党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案件并案处理,已告知被告人王永兴、杨某某、曹建英、何某、王某乙、乔信党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永兴、杨某某、曹建英、何某、乔信党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丰台分局补充侦查,丰台分局于2020年11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至5月14日期间,被告人王永兴、杨某某、曹建英、乔信党等人先后在本市朝阳区和平西街1号楼1006室、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民旺园内和平新城29号楼A座104室开设百家乐赌局,由被告人何某等人在赌博网站进行上分和点注赔注,由被告人王某乙进行望风看场并偶尔点注赔注,为王某丙、刘某某等人赌博提供帮助,投注金额共计973万余元。被告人王永兴、杨某某、曹建英、乔信党违法所得共计12万余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4万余元。
被告人王永兴于2020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查获。被告人曹建英、王某乙于2020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台镇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乔信党于2020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长辛店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何某于2020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四合庄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6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王永兴、杨某某、曹建英、乔信党、何某、王某乙到案后或到案后期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存折、人民币10105元等;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房屋租赁合同、银行卡明细清单、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刘某某、张某某、柳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永兴、杨某某、曹建英、乔信党、何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录屏、电子账单、手机鉴定数据等。9.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曹建英、乔信党、何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兴、杨某某、曹建英、乔信党、何某、王某乙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曹建英、乔信党、何某、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王某乙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崇龙
检察官助理 马 勍
书 记 员 苏梦然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永兴、杨某某、曹建英、何某、王某乙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被告人乔信党现不在押,联系方式:13683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人民币10105元、手机、银行卡18张、存折1本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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