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崇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全娃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镇**村**组**号。2014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5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老五”,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2011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2015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和黄某某(在逃)趁国庆黄金周来临之际,相约到崇州市街子古镇景区偷东西。10月1日12时许,三人来到崇州市街子古镇景区寻找扒窃目标。其中,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周某某在街子镇江城街112号路边扒窃被害人杨某某价值2367元人民币的Apple iphone X手机一部;被告人杨某某还伙同黄某某在街子镇江城街235号路边扒窃被害人汤某某价值174元人民币的vivo S1手机一部;此外,被告人杨某某还独自在街子镇朝阳路35号路边扒窃被害人李某某价值733元人民币的vivo x21i手机一部。上述手机价值合计3274元人民币。
当日,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被抓获后,民警从杨某某身上搜出vivo x21i手机,后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伙同并采用扒窃的方式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勇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两名被告人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起诉书等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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