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巷**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6月被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2003年4月被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犯抢夺罪,2009年7月被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5月被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被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5月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7月2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邓自清,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72********,汉族,文盲,无业,四川省内江市人,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1990年9月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1998年10月被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劫罪,2003年9月被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于2012年4月6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9月被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被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月6日刑满释放。
三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刘某、邓自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刘某、邓自清共谋盗窃后,三人于当日乘车从四川省泸州市到重庆市永川区伺机作案。当日14时许,三人在永川区渝西大道老永川宾馆附近人行道上,由刘某、邓自清二人紧跟在杨某某后面为其遮挡,杨某某在行走的被害人颜某某(未成年人) 身后趁其不备,伸手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810元的VIVO牌Y93型手机盗走。当日14时30分许,三人在附近渝西广场对面“海澜之家”服装店前的人行道上,以相同手段共同盗窃被害人周某某(未成年人)一部价值人民币807元的VIVO牌Y93型手机。
2019年11月11日,三被告人在四川省泸州市被民警抓获,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邓自清到案后退赔了手机失主周某某、颜某某各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销售票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领条等书证;
2. 被害人周某某、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刘某、邓自清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邓自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七至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对被告人邓自清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李新鑫 |
检察官助理 |
:熊小舟 |
2020年3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刘某、邓自清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七张、散页材料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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