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杨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64********,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住吉首市**路**号。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经永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毛某某,小名“四哥”,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6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住吉首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永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田某甲,绰号“鸦片”,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62********,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住吉首市镇**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永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1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小名“小廖”,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3********,汉族,大专文化,餐饮业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现住吉首市**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永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杨某、毛某某、田某甲、廖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杨某某、犯罪嫌疑人符某某、龚某某、钟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石某丙、梁某某、孙某某、龙某甲、文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军黑社会性质组织、串通投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1月15日报送湘西州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7日,湘西州院将被告人杨某、毛某某、田某甲、廖某某及杨某某、符某某、石某某等16人案交由本院办理。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7月17日、21日、23日、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因本案重大复杂,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串通投标罪
被告人杨某、张某某串通投标武陵山(铜仁·苏州)**汽车城运动体验中心项目的犯罪事实。
2017年初,贵州省铜仁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铜仁市武陵山(铜仁·苏州)**汽车城运动体验中心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代理公司对外发标。在对外发标之前,张某某(已由湘西州检察院向湘西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找到铜仁市**区经济开发区主任表示想做该工程项目,后铜仁市**区经济开发区主任便安排被告人杨某、张某某二人先进场施工,后走招投标程序。2017年6月至7月,张某某、杨某先后对铜仁市武陵山(铜仁·苏州)**汽车城运动体验中心工程的赛车跑道项目及看台项目进行施工。
2017年12月4日,**公司委托贵州**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铜仁市武陵山(铜仁·苏州)**汽车城运动体验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同年12月12日,**公司在贵州省招标投标网和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该项目正式对外发标后,张某某用自己经营的湘西自治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参与了投标,并通过**公司联系贵州**建设公司、贵州九龙**建筑公司、贵州**建筑公司、贵州**建设公司等多家建筑公司,借用他们的资质对该项目进行围标。以上公司在串通投标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人杨某、张某某二人承担,如参与围标的公司代理人从中收取3000至10000元不等的资料费。后湘西自治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中标该项目,中标项目金额为32060923.36元。中标后,赛车跑道项目及看台项目张某某和杨某继续负责施工及管理。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杨某在吉首市市政府对面的**茶楼地下室被永顺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标通知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武陵山(铜仁·苏州)**汽车城运动体验中心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方某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清单、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交保证金凭据、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石某丁建设银行交易信息、贵州**建设有限公司投标资料、湘西自治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投标资料、贵州九龙**建筑公司、贵州**建设工程公司投标资料、贵州**建设公司投标资料、湘西自治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投标资料、银行转账业务回单及武陵山(铜仁·苏州)**汽车城运动体验中心工程施工招标备案资料一册、任某某账户号为62170071800********的账户银行交易明细、张某某账户号为43406230********的账户银行交易明细、武陵山(铜仁·苏州)**汽车城远动体验中心施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 、任某某、张某甲、刘某甲、陈某乙、方某某、吴某某、陈某丙、田某乙、伍某某、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杨某、毛某某、田某甲、廖某某伙同张某某利用赌博网站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010年6月份南非足球世界杯开赛前,被告人杨某先后邀约张某某(已由湘西州检察院向湘西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及向某某(已死亡)、被告人毛某某、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吉首市**大厦**楼等地利用“皇冠”赌博网站开设世界杯外围赌球的赌盘。张某某、杨某、毛某某、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联系社会人员前来投注,向某某负责接单、收取赌资及赔付。另外,张某某等人还雇佣了被告人廖某某负责上机操作,按照“皇冠”赌博网站给出的赔率接受投注及记账。后毛某某邀约与其合伙经营**茶楼的被告人田某甲一起入股,并安排**茶楼经理蒋某某(身份暂未查清)负责**茶楼分点的抄单并上报给廖某某汇总。
张某某等人利用赌博网站开设赌场直至2010年6月21日赌博网站被吉首市公安局查获,共计经营十二天,先后接受社会人员龙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等多人的投注。张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获利70余万元。
2019年9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接到永顺县公安局民警电话后,立即赶到湘西州公安局刑科所办公室,接受民警讯问;2019年10月3日9时许,被告人田某甲接到永顺县公安局民警电话后,立即赶到湘西州公安局刑科所办公室,接受民警讯问;2019年10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毛某某接到永顺县公安局民警电话,次日(10月10日)9时许,毛某某主动赶到湘西州公安局刑科所办公室,接受民警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翁某某、龙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刘某乙、周某甲、张某丙、张某丁、石某乙、鲁某某、彭某某、周某乙、李某某、张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毛某某、田某甲、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毛某某、田某甲、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张某某串通投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伙同被告人毛某某、田某甲、廖某某及张某某利用南非足球世界杯进行网络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两次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毛某某、田某甲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廖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杨某、毛某某、田某甲应分别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对被告人廖某某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四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还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柳青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毛某某、廖某某现均被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吉首市**道**社区***路**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373903****、1373904****。
2、公安卷(复印件)十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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