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杨丽娟,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5********,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镇**村**号,暂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丽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瓯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依法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11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杨某某与被告人杨丽娟系夫妻关系(未领取结婚证),共同租住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东耕村众兴路82号308号出租房。2019年8月19日晚23时30分许,被害人杨某某下班回家时,在门外听到被告人杨丽娟正在房间里与他人语音聊天,于是爬窗进入房间,夺下杨丽娟手机,并要求杨丽娟说出手机密码,被告人杨丽娟拒绝。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杨某某将杨丽娟的手机摔碎。随后,被告人杨丽娟便将杨某某推到墙边,杨某某随即将被告人杨丽娟推倒在床上并压在杨某甲身上。被告人杨丽娟从床头柜拿出水果刀,捅刺被害人杨某某左腰背部、左胸部各一刀,致被害人杨某某当场倒地不起,片刻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被单刃刺器刺伤左胸部,刺入左胸腔,造成心脏破裂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杨丽娟使用被害人杨某某的手机报警,并从第一次正式讯问开始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拖鞋、对讲机、刀壳、休闲裤、手机膜、衬衫、蓝色手机、“OPPO”牌黑色手机、吊带背心、文胸、短裙,以及上述物品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杨某甲手机情况说明,杨某甲高清电子照片及情况说明;
2.书证:话单分析报告、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调查: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丙、徐某某、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董某某、杨某丁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丽娟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瓯公司鉴尸字 [2019]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温公司鉴 [2019]2620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照片),杨某甲、董某某、杨某丁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及说明、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分析说明、杨丽娟与杨某乙微信聊天截图、报警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丽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丽娟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公安机关第一次正式讯问开始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惟雅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丽娟现羁押于瓯海区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光盘1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