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故意杀人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21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与董某某均系泗县**镇**村**庄村民,双方家庭因土地纠纷积怨已久。2020年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弟弟杨某甲与董某某因土地纠纷再次发生言语冲突并相互辱骂,董某某儿子杨某乙得知后在庄邻杨某丙家门口辱骂杨某甲及其家人,被告人杨某某见状便左手持菜刀右手持匕首从家中冲到被害人杨某乙跟前,左手持菜刀向其头面部砍几刀,经围观人员阻拦无果又持刀继续追撵,在追撵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右手持匕首捅被害人杨某乙腹部一刀。被害人杨某乙被他人用刀刺中腹部、头部至肠外露,头部一长约3cm皮肤刀伤,鼻翼上一2cm裂口;左上腹肋缘下横行伤口长约5cm,肌肉断面出血,左肋弓骨折,裂口长约1cm,创缘整齐,肝左叶有一贯通伤口,膈面伤口长约3cm,脏面伤口长约1cm。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乙被人用刀刺伤腹部造成肝左叶贯通伤,伤情属重伤二级;头部、鼻部右侧分别有3.9cm、2.0cm创口,均属轻微伤。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2月25日在家中被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菜刀、匕首照片;

2.伤情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杨某甲、董某某、杨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泗县公安局、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7.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8.泗县公安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意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珊珊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