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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中海盗窃案)_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武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杨中海,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6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某区,住重庆市武某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13日被原武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7日被原武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原武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9日被武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武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同年6月23日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中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至19日,被告人杨中海来到武某区凤山街道万银村茅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内,先后四次盗窃放置于坝子的规格型号为18的钢筋2.4076吨。并以每公斤2.3元的价格将其卖给重庆市武某区**废旧物资有限公司。经重庆市武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价值人民币8186元。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杨中海被抓获归案。

2020年5月28日,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在廖某某处扣押了切割机1台,于当日发还廖某某。2020年5月31日,武某区公安局在廖某某处扣押了281根18#的钢筋,于2020年6月15日发还了重庆市武某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判决书、扣押发还清单、废物金属收购治安登记表、发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中海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称重测量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中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中海,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四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代卓男

                                               检察官助理 徐飞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杨中海现羁押于重庆市武某区看守所。

2.案卷2本、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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