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杨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住荆州市沙市区**分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京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杨某到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武汉市的公司应聘时认识了李某某。2017年初,李某某开始研究如何利用网络赌博从事诈骗,具体诈骗方法是微信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冒充投资顾问等身份向被害人发送诈骗平台APP,让被害人下载,以押涨跌赌博的形式骗取受害人财物。随后李某某组织人员在京山市从事诈骗活动,诈骗地点先后位于京山市“聚缘小区”和京山市嘉泰宾馆,被告人杨某应李某某邀请到这两个诈骗地点从事诈骗活动。2018年5、6月份,杨某按照李某某的要求成立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光谷大道当代中心7楼,杨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运行管理。该公司先后招聘十七八名成员进行诈骗活动,诈骗总数额5360642元。2019年3月,杨某又按照李某某的要求将诈骗地点及团伙成员转移到京山市嘉泰宾馆,杨某在嘉泰宾馆管理诈骗人员十二名。从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4月24日案发,杨某组织的诈骗团伙成员在京山市嘉泰宾馆诈骗总数额为935860元。
被告人杨某与李某某商定,杨某分得诈骗总额的30%。杨某用诈骗赃款购买了一辆保时捷718跑车,在武汉市黄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杨某到荆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西湖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司日常总计、工资表、话术、杨某组员入职离职时间、杨某公司开支明细、抓获经过、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杨某手写的账单、杨某组诈骗金额的情况说明、新增股东股份协议、劳动合同、光盘制作说明、复函、调取证据通知书、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2.证人李某某、刘某甲、彭某某、宋某某、陈某甲、刘某乙、王某某、赖某某、代某某、沈某某、陈某乙的证言笔录;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证据检查笔录2份含光盘;5.支付宝流水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李某某诈骗团伙从事诈骗活动,系该诈骗团伙组织领导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怡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京山市看守所(1557212****)。
2.案卷材料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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