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东群贩卖毒品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杨东群,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69********,汉族,文盲,无业,现住西安市碑林区**路**院**号楼**层**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巷**号**楼**门**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8于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8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东群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杨东群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东群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晚18时许,吸毒人员朱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杨东群购买价值300元的毒品海洛因。2019年9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人杨东群从上线(具体情况不详)处购买了价值2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前往本市碑林区东关南街大新巷西口“**诊所”,准备加价100元向朱某某贩卖时,被守候的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杨东群裤子口袋内查获用红色塑料纸包裹的2小包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其中一包净重:0.8631克,另一包净重:0.8594克,两包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毒品提取、称量笔录;

4.毒品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 

5.现场检测报告书;

6.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7.证人证言; 

8.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

9.户籍证明;

10.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东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东群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艺华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东群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2.卷宗柒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