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吴利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杨东江,曾用名杨涛,男,生于198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80********,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吴某某人,家住宁夏吴某某利通区**乡**村**,农民。1998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9年2月11日因犯脱逃罪被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07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卫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吴某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东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东江到吴某某利通区御湖若居小区北门巷道处,将被害人马某某一辆价值6153元的五征牌农用三轮车盗走。后销赃得款供个人花销。
2、2020年10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东江到吴某某利通区金积大道和慈善大道交叉处的桥头西侧停车场处,将被害人杨某甲一辆价值19220元的五征牌农用三轮车及车上装的一车价值1160元的多孔烧砖盗走,且其在驾车往海原县方向逃离过程中将车上拉的多孔烧砖丢弃。后被告人杨东江驾驶盗窃车辆到海原县时被被害人抓获将车辆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书证;4、物证;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东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东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作案2起,价值265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东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杨东江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杨东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付强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东江现羁押于吴某某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移送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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