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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东林、吴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杨东林(苗名某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99********,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住黄平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9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镇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远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苗名长某某,绰号‘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012001********,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住凯里市**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镇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远县看守所。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东林、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6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杨东林、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杨东林、吴某某商量来镇远盗窃摩托车。当日21时许,二被告人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从凯里市湾水镇骑摩托车至镇远县城,并在镇远县舞阳镇好美溪上小区附近的闽航五金交电店面内购买了三叉套筒扳手和六角扳手等作案工具。之后,二被告人在镇远县城内寻找盗窃目标。次日凌晨2时许,二被告人在镇远县舞阳镇好美溪上小区二栋2单元地下停车场内,采取拆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一辆春风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在镇远县舞阳镇文德社区马路边组杨某某家东侧巷道内,采取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的一辆国威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镇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春风牌二轮摩托车价值11275.60元,国威牌二轮摩托车价值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东林、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被盗物品价格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盗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东林、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东林、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东林因犯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东林、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东林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以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杨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杨东林、吴某某现羁押于镇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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