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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黄某甲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悬挂湘11J****号牌的农用拖拉机,沿本区******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号对开路段时,撞倒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黄某乙黄某某及伍凤珍,造成两人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次日被害人黄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乙符合因交通事故受到外界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胸腹联合伤而死亡。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若判决宣告前被告人杨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星星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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