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20〕7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0********,汉族,大学专科,中共党员,保山边境**检查站正科级负责人,湖南安乡人,家住保山市隆阳区**花园**号。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保山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7月10日被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20年7月3日向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在任原保山**边境检查站站长期间,为杨某某偷运白糖车辆通过**边境检查站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杨某某送给的财物,数额共计430500元。
2、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7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持有并使用的黄某某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9958400********) 收到他人转账及现金存入共计人民币1106000元,杨某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不能说明资金来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3.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430500元;且对其持有并使用的银行卡中的存款不能说明来源,数额达1106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桂凤
检察官助理:张舒榕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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