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135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吴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74********,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3月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解回再审,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8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刘某某办理一张刘某某女儿刘某甲的身份证。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经他人介绍,以刘某甲的虚假身份与兰溪市**镇**村陆某某登记结婚,以彩礼的名义骗取陆某某人民币3万元。2014年6月14日,杨某某逃离兰溪。
2、2014年6月初,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将吴某某、何某某、班某某、柳某某带至兰溪市**镇**村陆某某家,约定由杨某某为其介绍男子,以结婚为由骗取彩礼,诈骗成功后即可逃离兰溪。
(1)2014年6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将吴某某介绍给兰溪市**街道**村的吴某甲,2014年6月9日,吴某某与吴某甲登记结婚,当天,杨某某、吴某某以彩礼、红包的名义骗取吴某甲人民币6.28万元,吴某某分到18800元。2014年6月15日,吴某某逃离兰溪。
(2)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经何某某介绍,将冒充“汪某某”身份的柳某某(未到案)介绍给余某某,柳某某以“汪某某”的虚假身份与余某某登记结婚,以彩礼的名义骗取余某某人民币7.8万元,2014年6月14日,柳某某逃离兰溪。
3、2017年1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村婚姻介绍所刘某乙介绍,以吴某某的虚假身份与赵某某登记结婚,以彩礼的名义骗取赵某某人民币8万元,杨某某未实际取得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证明文书、银行明细、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某、刘某、马某某、刘某某、何某某、余某某、龚某某、钱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余某某、吴某甲、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燕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