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杨万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镇**村**号,1997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月因盗窃罪被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漳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万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杨万成从林某某停放在漳浦县**镇**路**号门口的闽D*****号宝马轿车内盗走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和28包中华牌双中支香烟及9包白沙牌和天下细支香烟,经鉴定,以上物品价值人民币2300元,该案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3500元。
2、2020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万成从叶某某停放在漳浦县**镇**小区对面**茶店门口的闽E*****号锐志轿车内盗走的现金人民币700余元。
3、2020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杨万成从陈某某停放在漳浦县**镇**新村**号门口的闽E*****号凯迪拉克轿车内盗走的22包钓鱼台牌硬盒84MM细支香烟,经鉴定,以上物品价值人民币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万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林某某、叶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万成的供述与辩解;5.漳浦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万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万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5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累犯。被告人杨万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累犯、多次盗窃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琳
检察员:叶婷婷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万成现羁押在漳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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