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杨万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现住建三江鸭绿河农场。因涉嫌抢劫,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执行。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万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1997年3月13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杨万某与刘某甲(已判刑)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二人在绥化市**舞厅附近,以租车为名,骗被害人王某某将黑M****1红色桑塔纳出租车驾驶至秦家镇东发村附近,持刀相威胁,抢走王某某人民币60元,港币10元及传呼机一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300元)。刘某甲到案后已将上述赃款赃物返还给被害人。
2.1997年3月15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杨万某伙同刘某甲再次以租车为名,骗被害人郁某某将黑M****1白色松花江出租车驾驶至秦家镇西口村附近,二人持刀相威胁,抢走乘车人员刘某乙、郁某某人民币100元,两枚黄金戒指(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704元)及传呼机一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080元),传呼机被杨万某分得。刘某甲到案后,金戒指被依法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杨万某到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笔录、赃款(物)返还收据、杨万某追捕工作的情况说明、刘某甲抓获经过、杨万某的到案经过、刘某甲的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王某某、郁某某、刘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杨万某及同案犯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万某伙同他人持刀抢劫出租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本案的案发时间系199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的规定,应适用现行刑法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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