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七六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杨七六,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4年10月17日被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01年9月23日准予假释。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七六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七六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间,被告人杨七六与帮其打工的查某某在认识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杨七六与查某某分手后,各自建立家庭。2013年两人互加微信好友,双方不间断联系。直至2018年,杨七六与查某某在禄劝泰和超市见面后,二人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因二人的感情纠纷,杨七六曾在自己的抖音软件上散布一些自己与查某某的通话记录、开房付款截图、两人的聊天记录,并发了一些威胁查某某和查某某家人的文字,扬言要报复查某某的家人。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杨七六驾驶自己车牌为云A****的斯柯达SUV,拉着西瓜来到禄劝县**街道**村委**村,一是确定查某某家的具体位置,二是再次警告查某某自己是可以找到她的,希望查某某出来说清楚。后因查某某报警,崇德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杨七六离开查某某家的村子。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杨七六在昆明跑出租车,想起自己与查某某的事情,心里气愤,想着要杀害查某某家的人,让查某某自己残废并失去一切。于是在2020年4月7日凌晨十二点半左右,杨七六将出租车停至自己租住的小区外面后,驾驶自己车牌为云A****的白色斯柯达SUV,从昆明出发,途经昆武高速后从富民县罗免收费站出高速,从108国道往禄劝方向行驶。在快要到崇德的一个下坡处,杨七六停车把自己车上的五瓶乐堡啤酒打开,把里面的啤酒倒掉。拿出自己车上的塑料水平管从自己车的油箱内把汽油抽至啤酒瓶,撕碎自己车上的抹布塞住啤酒瓶,边开车边装进自己的双肩包。杨七六在凌晨2时许驾车来到禄劝县**街道**村委**村,将车停在查某某家的围墙外面。杨七六将自己车内用纸壳包着的一把菜刀放进自己装汽油瓶的双肩包里,拿了一把用纸壳包着的剔骨刀装进自己上衣的左侧内包后,背着双肩包,拎着车上的一把西瓜刀从车的天窗爬出,踩着车顶爬上查某某家的院墙,在从围墙下到查某某家的院子的过程中,杨七六装着的剔骨刀掉了,凭肉眼找了一下后,没有找到,后直接上到查某某家的二楼,杨七六用脚踹门,没有发现有人出来后,自己想着要把人引出来再杀害,从双肩包里拿出一瓶事先准备好的汽油瓶,敲碎查某某家的二楼堂屋窗玻璃后,用打火机点燃汽油瓶丢进屋内,这时屋内和走廊上同时起火,杨七六情急之下拎着西瓜刀来到一楼客厅踹门,还是没有踹开,这时犯罪嫌疑人杨七六听到二楼有声音,拎着西瓜刀准备上楼,在楼梯间与同样提着刀的欧某乙相遇,二人在楼梯间内发生打斗,听见火烧东西声音的欧某丙起床下楼,看见欧某乙与杨七六在楼梯间打斗,欧某丙在下楼的过程中被杨七六砍到,听见动静的李某某于是下楼。后欧某乙与杨七六打斗到一楼堂屋外,查某某及儿子陆续起床,查某某叫欧某丙和欧某乙进屋,自己去阻拦杨七六,但是杨七六冲进一楼堂屋,欧某乙、杨七六、查某某等扭打在一起并倒在沙发边,后双方又扭打到院子里,被告人杨七六的西瓜刀被抢走,并被控制在院内。查某某等人控制杨七六后叫欧某丙报警,李某某去喊人。随后村子里面听到动静赶来的人越来越多,控制好杨七六后,欧某乙女婿郑某某和女儿欧某甲在二楼的一间房间内看见躺着的欧某乙,于是用私家车把欧某乙送往医院,欧某乙在送到禄劝县第一人民医院的过程中死亡。整个案件过程中欧某乙死亡,欧某丙及被告人杨七六受伤。

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欧某乙系长刃锐器砍击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全身多处创口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欧某丙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被告人杨七六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西瓜刀一把、剔骨刀一把、菜刀一把、刀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3.证人证言:证人查某某、李某某、欧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七六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欧某乙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杨七六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七六故意非法剥夺欧某乙的生命,并砍伤了欧某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珏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