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399号
被告人杨一新(绰号“杨二娃”),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5********,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站内公共厕所楼上二楼(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2009年、2011年、2012年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年、九个月、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6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后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一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一新在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街**号附**号门市,用木棒将门市卷帘门撬开后进入门市,将被害人杨某某放于门市内的香烟104包、现金10余元盗走,香烟进购价为2000元。(其中的102包香烟公安机关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杨一新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香烟的照片;
2.香烟进货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一新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一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一新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一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杨一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杨一新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艳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一新现羁押在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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