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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来某甲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821号

被告人来某甲,曾用名来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48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兴平市西城街道办事处药市**组**号。2020年5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来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时许,被告人来某甲在西安市高新区比亚迪第八事业部第四厂房三楼盗窃被害人葛某某放置在柜子里的粉色vivox9手机(鉴定价格为300元)一部,后将该部手机自用。

2020年4月7日10时许,被告人来某甲在比亚迪第八事业部四号厂房二楼盗窃被害人丁某某放置在泡沫箱里的蓝色华为nova6手机(鉴定价格为2633元)一部,2020年4月18日将该手机通过“腾讯微回收”销赃,获利1899元。

2020年4月7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来某甲又在比亚迪第八事业部四号厂房二楼盗窃被害人豆某某放置在泡沫箱内的灰色华为mate20PRO手机(鉴定价格为2367元)一部,2020年4月18日通过“腾讯微回收”将该手机销赃,获利1750元。

2020年5月2日11时许,被告人来某甲在比亚迪第一事业部22号厂房1楼盗盗窃被害人徐某某放置在纸箱里的绿色华为nova5Pro(鉴定价格为1300元)手机一部。

被告人来某甲于2020年5月2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追回粉色vivox9手机、绿色华为nova5Pro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交易明细、领条、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葛某某、丁某某、豆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来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来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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