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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来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来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59********,汉族,文盲,农民,住扶沟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来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来某某为了食用罂粟幼苗,于2020年8月在其家中菜地内播撒罂粟种子。2020 年12 月15日11时许,来某某种植的罂粟幼苗被扶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查获,并当场依法铲除、扣押。经清点,共630 株。经鉴定,来某某种植的植物样品630 株,属于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相关书证;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等,建议判处被告人来某某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松涛

检察官助理:吴  震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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