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来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萧山区**镇**村**组**户。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2018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8月20日,被告人来某某先后两次至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便利店,谎称自己在萧山有五金厂要搬迁至富阳,需要办证送礼,骗取被害人何某某的信任,以赊账的方式,从被害人何志钢处骗得软壳中华牌香烟12条(价值人民币8 400元)、硬壳中华牌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900元)、白沙牌和天下香烟3条(价值人民币3 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2 300元。所骗香烟被被告人来某某低价销售。
案发后,除2条软壳中华牌香烟外,其余香烟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来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凯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来某某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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