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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来某某盗窃案)_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来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2********,彝族,文盲,昭觉县人,住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乡**村**组**号,2020年8月26日因犯盗窃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经我院批准逮捕,由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来某某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来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3时在河北省秦皇岛市西二环路翻墙进入碧景华庭小区11栋1单元101号王东喜家中盗得1块欧米伽手表(原价7万多元人民币,经鉴定为38465元)。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人来某某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变更羁押期限至2020年9月25日。2020年9月12日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被告人户籍管辖地管辖更为合适的理由将其移交给昭觉县公安局办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

检察官助理:雷云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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