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来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无业,住山东省莒县**镇**村**号。2015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8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4月18日,因盗窃被莒县公安局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9年5月6日,因盗窃被莒县公安局拘留十日。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月,被告人来某某盗窃四次,价值约1470元。
具体事实分列如下:
1、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来某某在莒县领跑者网咖内盗窃程某某一部VIVOX5手机以及4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0元。
2、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来某某在莒县电竞一号网吧内,盗窃王某某一部三星GLS7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0元。
因第1-2起盗窃事实,2019年4月18日来某某被因盗窃被莒县公安局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3、2019年5月5日6时许,被告人来某某在莒县暴雪电竞网咖内盗窃薛某某一个黑色钱包。包内现金380元、被盗钱包价值约50元。
因第3起盗窃事实,2019年5月6日来某某被莒县公安局拘留十日。
4、2019年9月13日13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来某某窜至沂水县**镇**村马某某家门前的胡同内,盗窃马某某停放在其家大门口外的一辆蓝色两轮电动车,以220元的价格卖予**镇经营废品收购点的牛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庞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程某某、王某某、薛某某、马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来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庆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来某某现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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