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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来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公诉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来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211966********,汉族,初中肄业,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滨江区**街道**社区,现住杭州市滨江区**街道**小区。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12月23日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来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来某某因对其居住的本区**街道**小区内车辆占道停放不满,于2019年9月17日至20日期间多次持刀将车辆划坏,具体为:

1. 2019年9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来某某将被害人华某某停放在小区39幢旁的白色雷克萨斯ES200汽车(未上牌)右后门、右后叶子板划坏。经鉴定,该车辆受损价值人民币26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 2019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来某某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小区44幢旁的浙A*****汽车右前叶子板、右前门划坏。经鉴定,该车辆受损价值820元。

3. 2019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来某某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小区39幢旁的浙D*****汽车左前叶子板、左前门、左后叶子板划坏。经鉴定,该车辆受损价值910元。

4. 2019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来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小区42幢旁的浙A*****汽车右前车门、右后车门、右后侧围划坏。经鉴定,该车辆受损价值2940元。

5. 2019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来某某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小区39幢旁的浙D*****汽车左前叶、左前门、左后门、后保划坏。经鉴定,该车辆受损价值1080元。

6. 2019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来某某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小区39幢旁的浙E*****汽车左前门、左后门、左后保险杠划坏。经鉴定,该车辆受损价值890元。

综上,被告人来某某所划车辆受损价值共计9290元。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来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乙、周某某、朱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粉色小刀1把;

2. 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定损凭证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何某某、朱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来某某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某多次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来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颖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来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作案工具粉色小刀1把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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