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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束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束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镇县城关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4日中午,被告人束某某在固镇县湖沟镇瓦疃街道“**”饭店饮酒后,在饭店门口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随后驾驶皖C6****号小型轿车从饭店附近行驶至湖沟镇大桥村,因在村内辱骂他人被出警民警现场查获。2019年3月15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束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单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维维

2020年3月26日 

1.被告人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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