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束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束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昆明市晋某区,住昆明市晋某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2013年11月5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晋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2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束某某驾驶云******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晋某区**街道办事处**路与**大街交叉口200米东口路段,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论为:111mg/100ml。后被告人束某离开现场,未能提取血样送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等。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束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瑜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