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束某某、高某某盗窃案)_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21987********,汉族,中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现住盐城市大丰区**小区**栋**室。被告人束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61980********,汉族,中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路**区**号,现住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束某某、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束某某、高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束帅、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束某某、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束某某单独或与高某某结伙至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公司仓库内,采取卸窗的手段进入仓库盗窃,先后共计作案3起(未遂1起),窃得打印机、控制器、显示器外壳等物品,其中高某某参与2起。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63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束某某与高某某至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公司仓库,采取卸窗的手段,窃得江苏**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存放于仓库内的ST104V5K显示器外壳6套。另被告人束某某乘隙单独窃得仓库内三星SCX-4321打印机1台、EPEC2024控制器1只。经鉴定,6套ST104V5K显示器外壳价值人民币3600元,1台三星SCX-4321打印机、1只EPEC2024控制器合计价值人民币3036元。

2.202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束某某与高某某至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公司仓库,采取卸窗的手段,窃得江苏**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存放于仓库内的ST104V5K显示器外壳5套。经鉴定,涉案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

3.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束某某至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公司仓库,采取卸窗的手段进入仓库内,因未有合适物品盗窃而未遂。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束某某接侦查机关电话后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和出具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夏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束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大丰区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6.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束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束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中被告人束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高某某系从犯。被告人束某某、高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束某某、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炜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小区**栋**室;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