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19〕746号
被告人束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3194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街道**路**号。被告人束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至2019年9月20日,被临时羁押在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看守所,2019年9月20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4月间,被告人束某某伙同蒙某某、黄某某(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采取由越南女子禄某某(另案处理)冒充“ 曾某某” 中国身份,与被害人程某甲登记结婚的方式,骗得被害人程某甲人民币1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银行转账等书证;
2.证人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婉芳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束某某现羁押在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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