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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束某某诈骗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19〕746号


被告人束某某,男,194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3194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街道****号。被告人束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至2019年9月20日,被临时羁押在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看守所,2019年9月20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4月间,被告人束某某伙同蒙某某、黄某某(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采取由越南女子禄某某(另案处理)冒充“ 曾某某” 中国身份,与被害人程某甲登记结婚的方式,骗得被害人程某甲人民币1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银行转账等书证;

2.证人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婉芳

2020115

附:

    1.被告人束某某现羁押在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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