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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杞贵红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

起 诉 书

云检分院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杞贵红,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11月25日被开远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经开远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开远铁路公安处逮捕。

本案由开远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杞贵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开远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开远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20年3月4日邮寄送达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杞贵红为贩卖毒品牟利,与他人约定在昆明市官渡区关兴路194号万兴花园附近交易毒品。当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杞贵红携带毒品,乘坐车牌为“云AT2119”的出租车到达万兴花园附近。当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杞贵红在昆明市官渡区关兴路226号兰茂茶业门口交接毒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红色手提袋内灰色联邦牛仔手提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块,分别净重547.1克和195.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2.04%和10.69%;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一包,净重19.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0.94%;从该红色手提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7块,分别净重574.1克、565.6克、579.5克、565.4克、568.4克、578.1克、583.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3.87%、13.88%、13.02%、12.77%、14.41%、14.58%、13.00%。所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4776.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称量记录,检验报告,身份证明,毒品照片,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杞贵红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检察员:韩本福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杞贵红现羁押于开远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19碟。

3.证人(鉴定人)名单1页,指定管辖批复1页。

4.查获的毒品现扣押于开远铁路公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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