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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杞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杞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75********,彝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任双柏县**镇**村委会***村双柏县**民小组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住双柏县**镇**村委会***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杞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08:01分,双柏县公安局法脿派出所接到匿名群众电话举报称:“双柏县**镇**村委会***村的杞某某持有1支枪,请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当日民警到**镇**村委**村**号杞某某家中调查核实时,杞某某承认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并引带民警至自家住宅正房二楼东南位置墙角处搜查出疑似火药枪1支和疑似火药1袋。经称量,查获的疑似火药重500克。经侦查上述查获的物品均系杞某某所有。经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杞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和疑似火药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送检的疑似枪支(物证编号:JC-2019-HJ-125-1)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2、送检的(物证编号:JC-2019-LH-216-01)检材中检出硫元素、硝酸根离子和钾离子成分(符合黑火药成分)。上述涉案物品已扣押存于双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警记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杞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1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杞某某承认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藏匿枪支的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杞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舒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双柏县**镇**村委会***村双柏县**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5096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枪支、黑火药已扣押存于双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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