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杞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323251982********,彝族,半文盲,农民,云南省姚某某人,住姚某某**镇**村委**组**号。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8日晚上,被告人杞某某到姚某某**镇**村委**组**号杞某甲户羊圈盗窃山羊一只,被盗山羊被杞某某宰杀后进行售卖和煮食。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人民1748元。
2.2020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杞某某盗窃姚某某**镇**村委会**组**号汪某某户山羊一只,被盗山羊被杞某某宰杀后进行售卖和煮食。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人民1380元。
2020年9月25日晚上,被告人杞某某再次盗窃汪某某户山羊一只。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人民1064元。
3.2020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杞某某经过姚某某***乡***村委会***组公路时,盗窃罗某某在放牧的山羊一只。被盗山羊被杞某某带回家饲养。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人民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杞某甲、汪某某、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7.鉴定意见:姚发改价认结论【2020】90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39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责任。被告人杞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杞某某提起,并建议使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家裕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姚某某**镇**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5288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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