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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XX盗窃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柳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杜XX,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890627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招贤镇郝家山村,住离石区交口镇歧则沟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正月以来,被告人杜XX在孟门镇采煤沉陷区安置小区工地(原小河沟村)干活期间,驾驶晋J4G078号面包车盗窃附近工地存放着的全自动数控钢筋调直机、钢筋弯曲机、钢筋切断机、钢筋弯箍机各一台,后使用自喷漆把其中两台机器涂改颜色。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被盗物品返还被害人。

经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7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户籍证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报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领条、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

二、证人任凤明、苗建强、杜桂祥、冯海峰、王海峰、李军平、杜新明、马德琼等人的证言;

三、被害人罗邦怀的陈述;

四、被告人杜XX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XX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许兵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一册,起诉书十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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