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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起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杜某琦,男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单元**2020年8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琦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020年10月14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10月20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杜某琦与被害人鲁某某、证人宋某某、舒某某、魏某某等人相约至本市南沙区,在本市南沙区**KTV一包厢内唱K,期间被告人杜某琦独自离开包厢,去至附近**花园**楼的**便利店购买水果刀一把,携带回包厢后,寻机将被害人鲁某某约至五楼电梯口,口角争执间,被告人杜某琦掏出藏于裤袋内的水果刀连续捅刺被害人鲁某某的腹部以及大腿部,致被害人鲁某某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鲁某某符合被单刃锐器捅刺腹部及双大腿肢致多处创,其中腹部创造成右髂内动脉离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同日,经群众报案,公安机关将在案发现场等待的被告人杜某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主体材料等书证;

2.现场勘查、人身检查等笔录;

3.现场勘查提取的单刃刀、被告人手机等物证;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等鉴定意见;

5.案发现场监控摄像、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6.被告人杜某琦的供述和辩解;

7.证人梁某某等9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琦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检 察 官  汪玉

                              2020年11月16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随案移送水果刀一把、手机两部(详见《涉案财物移送清单》),请依法处理;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情况:被害人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甲、李某某、鲁某乙、鲁某丙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杜某琦犯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判令附带民事被告人杜某琦赔偿四原告人医疗费28000元,死亡赔偿金962360元,丧葬费63800元,抚养费912236元,交通费30000元,住宿费5000元,就餐费15000元,共计人民币20163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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