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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乡检刑二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11952********,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乡宁县**镇**村人,现住**村**号,农民。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乡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乡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6时30分,被告人杜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110型摩托车行驶至省道342线(台乡线)10公里+900米石窑村路口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樊某某驾驶的晋L****5号福田牌轻型货车相撞,造成杜某某及摩托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41/100mL,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81mg/100mL;经乡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杜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樊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

2020年9月3日、21日,被告人杜某某分别与王某某、樊某某达成和解,取得王某某、樊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货车;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3.证人徐某某证言;4.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乡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乡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金更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 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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