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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845号

被告人杜某某(自报),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高州市**镇**村。2009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7月29日释放;2016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7月21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去到本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笔架山花园A7别墅,进入房内,盗走被害人何某某放在别墅的二楼衣帽间衣柜底层的一个保险柜(价值约4600元)。作案后,杜某某逃离现场。民警于2020年7月17日将杜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10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杜某某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移送本案光盘,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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