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某某**镇**桥**组**号,住钟某某**镇**街**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6日被钟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杜某某多次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53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5日18时许,杜某某在钟某某郢中镇青龙湾大酒店背后垃圾箱旁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4颗(计重0.3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小袋。
2、2019年7月29日13时许,杜某某在钟某某郢中镇中果园社区兴业宾馆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计重0.36克)。
3、2019年7月29日16时许,杜某某在钟某某郢中镇青龙湾大酒店背后垃圾箱旁以6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甲基苯丙胺2小袋。后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查获,王某甲随身携带的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2小袋甲基苯丙胺被民警扣押。经称重,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92克,2小袋甲基苯丙胺净重0.09克。经检验,从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2019年7月29日21时许,王某甲向杜某某购买400元的毒品,二人在钟某某郢中镇青龙湾大酒店背后垃圾箱旁交易时被民警现场抓获。杜某某随身携带的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2小袋甲基苯丙胺被民警扣押。经称重,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57克,2小袋甲基苯丙胺净重0.23克。经检验,从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的毒品照片);2.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微信收、付款记录照片等书证;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称量提取笔录及称量照片、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提取笔录、辨认笔录;6.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多次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5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邓宏成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钟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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