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杜辛然,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北京市平谷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原**(聘用制编外人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因犯贪污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又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平谷区监察委员会留置,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平谷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杜辛然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辛然在2016年1月至2019年9月担任北京市平谷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银行转账并将收款方信息、工资表等原始票据不入记账凭证的方式,先后分39笔将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银行账户内的公款471650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杜辛然于11月5日到北京市平谷区纪委监委办案区投案,如实交代了其贪污公款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平谷区文化委员会行政执法队记账凭证、北京农商银行客户回单、企业网上银行通用发放明细清单、北京市平谷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账户交易对手信息单、北京市平谷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赵某某、龚某某、乔某某、闫某某、邢某某、王某某、杜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辛然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辛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辛然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北京市平谷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杜辛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2.认罪认罚;3.前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欢
检察官助理:李洋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杜辛然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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