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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诈骗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杜某,曾用名布点拉补,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84********,彝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冕宁县**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杜某通过朋友认识马某甲,2019年5月,杜某慌称认识**电站的领导,可以帮其弟弟马某乙到**电站工作,先后以交培训费、找关系、做生意等为名,骗取被害人马某甲44736元。

2019年10月,被告人杜某慌称冕宁县有公车要拍卖,于是,找到汤某某,在得知其明确想要购买后,杜某先后多次以交订金、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汤某某3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兴碧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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