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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路军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杜路军,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3年4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路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5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路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杜路军和杨某某(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物流店内,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放在店内茶几底下的一台苹果iphone6手机和一台vivo手机。

2.2019年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杜路军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广场东门收费亭附近,从被害人李某某停靠在该处的货车上盗走一台魅族16th手机和一台魅族15手机。经鉴定,上述两台手机共价值人民币3717元。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上述两台手机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杜路军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被告人杜路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6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路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路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杜路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丽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杜路军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二张及证人名单;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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