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依法退回侦查一次,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9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杜某伙同王某某(在逃)组织陈某某(2004年11月)、付某(2004年11月出生)、赵某(2003年6月出生)、“**”等多人先后多次在陆丰市**文化酒店等多间酒店进行卖淫,由被告人杜某、王某某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联系嫖客,并由被告人杜某、王某某等人带陈某某、付某、赵某、“**”等人到嫖客登记酒店房间进行卖淫,约定每次向嫖客收取人民币600元等费用。至2019年4月29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陆丰市**文化酒店****号房查获卖淫嫖娼人员陈某某、刘某某,同日在被告人杜某、王某某等人居住的陆丰市**镇***楼*栋***房抓获卖淫人员付某并搜获避孕套等物品。经公安机关统计:付某卖淫所得共约人民币27000元,卖淫次数约40多次;陈某某卖淫所得共约人民币25000元,卖淫次数约40多次;赵某卖淫所得共计约人民币12500元,卖淫次数约8次;“**”卖淫所得人民币600元,卖淫次数1次;被告人杜某、王某某从付某、陈某某、赵某、“**”等人卖淫所得分成获利共约41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5.微信截图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法律规定,结伙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健
附:
1.被告人杜某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5册,光盘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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