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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非法采矿、故意伤害等案,饶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付某某、茶金赧等8人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19〕433号

被告人付某某,曾用名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隆阳区**镇**农场**号,现住:隆阳区**街道**路**栋**座。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1月27日被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保山市公安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茶金赧,小名“阿兴”,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3********,傣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隆阳区**乡**村委会**寨**组,现住:隆阳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杨超,小名“阿超”,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2********,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隆阳区**街道**社区**组非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赧某某,绰号“小赧”,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3********,傣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绰号“老杨”,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3********,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隆阳区**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号。2015年2月2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3月25日因犯非法采矿罪被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缓刑,合并执行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解回重审,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邓立浩,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隆阳区**街道**社区**组**户,家庭住址:隆阳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段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昌宁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鲁某甲,绰号“大头”,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8********,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隆阳区**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鲁某乙,小名“兵兵”,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9********,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隆阳区**乡**村委会**组**号。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段某乙,曾用名段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隆阳区**镇**村委会**小组**号。2019年3月25日因犯非法采矿罪被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解回重审,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某,小名“阿杜”,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党员,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隆阳区**街道**社区**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饶某某,小名“啊斌”,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5********,汉族,中专文化,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办事处驻保山联络员,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隆阳区**乡**村委会**组**号,现住:隆阳区**街道**小区**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茶金赧、杨超、赧某某、钱某某、邓立浩、段某甲、鲁某甲涉嫌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将上述三案并案审查,于2019年8月26日将本案退回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期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追诉被告人鲁某乙、何某某、段某乙到案。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告人茶金赧、杨某甲(另处)纠集在一起,组织被告人杨超、赧某某、钱某某、何某某、邓立浩、段某甲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以付某某为首要分子,茶金赧为重要成员,杨超、赧某某、钱某某、何某某、邓立浩、段某甲、鲁某甲、鲁某乙、段某乙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集团在隆阳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敲诈勒索

2012年7月,陈某甲(另案)在本区多个超市、麻将室等地以摆放赌博游戏机的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付某某、吴某某(另案)要求陈某甲交纳保护费,因陈某甲拒不交纳,吴某某安排邵某某、朱某某,付某某安排茶金赧、杨某甲(另处)等人打砸陈某甲在三馆一带摆放的赌博机十余台。后陈某甲迫于无奈向吴某某、付某某交纳保护费,吴某某安排邵某某、朱某某,付某某安排茶金赧、杨某甲负责处理陈某甲赌场有人闹事等问题,一直持续到2018年1月陈某甲团伙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明,陈某甲向吴某某、付某某交纳保护费140000元。

二、寻衅滋事

1. 2013年2、3月份,被告人付某某借款40万元给被害人赵某甲,后因赵某甲不能按期还款,付某某安排茶金赧讨要该笔债务。2013年5月初,茶金赧等人到赵某甲经营的位于本区九龙路与建设路交叉口的**网吧找赵某甲要债、未果;当月11日左右,茶金赧带领杨超、钱某某等人进入到赵某甲位于本区**街道**小区**号的家中对赵某甲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贴身看守,看守期间要求赵某甲找钱还债。当月16日,赵某甲外出找钱未果被茶金赧等随行看守人员殴打;次日晚上,付某某来到赵某甲家中,因赵某甲仍未还款,安排茶金赧等人对赵某甲实施殴打,贴身看守持续至当月22日赵某甲将其**网吧按付某某的要求转让给茶金赧抵债为止。

2.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害人李某甲因其经营的**矿业开发经贸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告人付某某借款50万元,月息一角。李某甲在支付三个月利息后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于2013年10月将自己新购的白色丰田普拉多越野车抵债给付某某,后李某甲因仍无法偿还余下借款以及利息离家避债。2014年6月,付某某安排茶金赧组织人员去李某甲家追讨债务,茶金赧组织、纠集杨某甲(另案)、钱某某、杨超、赧某某、段某甲、鲁某甲、鲁某乙、鲁某丙(另案)等十余人先后强行闯入本区**街道**小区**号李某甲家中对李某甲妻子进行24小时不间断地分班轮流看守,要求还债。赵某乙被看守的第二天,其姐赵某丙来看顾她时也被上述人员以同样的手段看守,时间持续至2014年11月初。在此期间,钱某某等人员的食宿均由赵某乙负责,并随意在被害人家中玩手机、看电视、睡觉、打牌喝酒等,赵某乙和赵某丙外出买菜、赵某乙两次生病就医等均被看守人员贴身跟随,李某甲儿子李某乙在家过生日时因口角被鲁某乙殴打。

3.2015年年初,被害人杨某已向被告人付某某借款100余万元,后因无法归还,付某某安排茶金赧、杨某甲(另处)追讨该笔债务。2015年8月28日,茶金赧在本区海关附近找到杨某已要求还款,杨某已在茶金赧的跟随下去**阁找人借款未果,茶金赧遂带着杨某已入住本区**酒店进行看守,后杨某甲到达该酒店,接替茶金赧贴身看守杨某已追债,并邀约了赧某某、何某某参与。期间,杨某甲等人带着杨某已外出找钱未果回到酒店后对杨某已实施了殴打。杨某已被看守的第三天将凑到的30万元在杨某甲等人的跟随看守下在三馆信用社转账给付某某,但付某某仍要求杨某已必须将剩下的钱款一次还清。2015年9月2日,杨某已谎称在施甸可以借到钱,杨某甲、何某某遂跟随杨某已前往施甸,在一行人入住**大酒店时,杨某已趁机逃跑,从此隐姓埋名直至2018年10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4.2014年4月左右,被害人陈某乙因其**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向被告人付某某借款400万元。陈某乙先行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后因故难以按期偿还余下的本金、利息及罚息。后付某某为向陈某乙施压便邀约吴某某一起讨债,将自己的债权转给吴某某300万元。2015年12月,陈某乙被迫写给付某某150万元、吴某某300万元的借条各一张。2016年2月,吴某某以债务到期为由安排杨某丁到公司向陈某乙讨债,陈某乙向吴某某求情后支付20万元利息,后杨某丁将钱交给付某某,杨某丁获得2万元好处费。此后,付某某、吴某某多次安排人员到向陈某乙讨债,并强迫陈某乙指认自己的家庭居住位置,吴某某还威胁陈某乙为自己在西邑老吴寨家中建房。

2016年8月18日傍晚,付某某带领茶金赧到陈某乙位于本区升阳路与兰城路交叉口**楼办公室找其讨要债务,并让茶金赧组织、安排杨超、杨某甲(另处)、王某甲(另处)等人轮流在该办公室贴身跟随、看守陈某乙。陈某乙因无法正常工作,遂求助王某乙帮忙向付某某说情。8月21日晚,付某某、吴某某、茶金赧、杨某丁与王某乙等人先后到达陈某乙办公室,付某某、吴某某拒绝王某乙提出的让陈某乙暂缓还款的建议,且要求陈某乙重新书写借条,在陈某乙书写借条时,吴某某因听说陈某乙优先偿还他人债款对陈某乙实施殴打,并安排技术人员将办公室里的监控视频删除。8月22日凌晨,付某某、吴某某及看守人员先后离开。

2016年10月31日,付某某再次安排茶金赧组织人手向陈某乙追讨债务,茶金赧组织、安排赧某某、邓立浩、何某某、段某乙等人在陈某乙办公室贴身跟随、看守陈某乙,讨要债务,陈某乙不敢回家,只能一直待在办公室。陈某乙外出需向付某某请假,得到其允许方可在看守人员的随行下外出。期间,**集团与陈某乙公司洽谈重大合作项目,陈某乙陪同**集团工作人员到自己位于**的石场调研时,仍被上述人员贴身看守。陈某乙为了能与**集团合作,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多次向付某某打电话、发短信请假,都被拒听、拒回,陈某乙主动给茶金赧2000元好处费请其帮忙请假、未果。2016年11月29日、30日,陈某乙因须在2016年11月30日前往昆明与**集团洽谈合作业务,先后两次汇款给付某某共计15万元,但其请假的请求仍未得到允准。2016年12月1日,因政府部门介入,付某某才解除对陈某乙的控制。后因陈某乙未能如期参加**集团的合作推进会议,该次合作未能成功。

三、故意伤害

(一)付某某故意伤害事实

1.被告人付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潘某某发生争吵而怀恨在心。2007年5月12日14时许,付某某电话邀约潘某某在本区**啤酒坊解决二人之间的矛盾,双方见面后再次发生口角,后付某某使用拳头将潘某某打倒在地,其同行人员“老伍”等四、五人一起对潘某某拳打脚踢,致潘某某多根多处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2008年1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本区永昌路**俱乐部包间与被害人喻某某发生口角争执,被旁人劝阻离开后,付某某仍怀恨在心,又返回该俱乐部门口用钢管将喻某某右手手掌、左手桡骨等处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喻某某此次受伤至右手第二掌骨粉碎性骨折、左侧桡骨线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二)杜某某故意伤害事实

2014年7月9日,因怀疑被害人刘某甲举报杨某已、吴某某(均另案)等人在本区**乡**村委会**组“回头山”采挖玛瑙,指使杨某已等人的挖机被乡政府扣留,吴某某、杨某已邀约被告人杜某某、姬某甲、张某某、孟某甲、孟某乙、姬某乙、杨某戊(均另案)等人至本区**寨**村委会**组刘某甲家中对刘某甲进行报复。当日14时30分许,上述人员进入刘某甲家后,对刘某甲及其儿子刘某乙实施殴打,致刘某甲、刘某乙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此次损伤致颅脑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刘某甲此次损伤致左侧第六肋骨骨折并气胸,左肺被压缩75%,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由刘某丙出面与被害人刘某甲家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四、非法采矿

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杨某已、吴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等四人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在未取得国土部门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组织、纠集人员在本区**寨**村委会“回头山”非法采挖玛瑙并销售给他人,销售玛瑙共计269600元。期间,杨某已安排被告人杜某某负责开车接送到该地点采挖玛瑙石的人员,并在该矿区放哨防止其他人员来开采。

五、非法侵入住宅

被害人杨某戌为朋友向杨某已借款作担保,后因朋友还不出该笔借款而与杨某已有了债务关系,后杨某已将该笔债务转让给被告人杜某某。2015年10月8日,杜某某邀约杨超、邓立浩二人到本区老夜市场找到杨某戌商量还债的事宜,因杨某戌无力还款,杜某某安排杨超、邓立浩将杨某戌带到本区**街道**商务酒店**房间内24小时不间断地贴身看守杨某戌,期间,邓立浩又邀约了饶某某参与。因入住酒店开销太大,杜某某又安排杨超、邓立浩、饶某某进入杨某戌位于本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的家中对杨某戌进行看守。期间,杜某某等人多次要求杨某戌还款,并强迫杨某戌将**小区的房子过户、出售,因房屋手续不全未能过户、出售,且杨某戌不能凑到钱款还债,杜某某在本区九龙环岛金纺超市对面的房产中介门口殴打了杨某戌,直至一个多月后,杨某戌家属报警,杜某某等人才从杨某戌家中撤离停止看守。

六、违法事实

2010年至2015年期间,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为其犯罪集团制造影响,壮大势力范围,安排茶金赧、段某甲、钱某某等人到**KTV、**KTV、**KTV上班,承诺帮助KIV维护场所秩序,解决现场纠纷,并收取安保费用,充当黑保安,严重扰乱隆阳区保安市场的经营秩序,该事实上从事保安业务经营,但未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以及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2018年11月22日22时25分,民警在本区**街道**栋的住所将付某某抓获;2018年11月23日11时0分,民警在本区**镇**村委会**屯家中将茶金赧抓获;2019年1月26日15时许,民警在本区永昌办事处将杨超抓获;2019年5月23日2时10分许,段某甲到昌宁县公安局柯街派出所开取住宿证明,在核查身份时发现,该人系在逃人员,遂将其控制;2019年2月15日9时5分,民警在隆阳区永昌路华都大酒店606房间内将赧某某抓获;2019年2月12日9时许10分,民警在隆阳区**栋**单元**室邓立浩家中将邓立浩抓获;2019年2月20日22时,民警在**乡**村钱某某家中将钱某某抓获;2019年2月20日19时,民警电话通知鲁某甲前往杨柳乡河湾村委会,在该村委会将鲁某甲抓获; 2019年8月20日9时39分,鲁某乙主动到杨柳派出所投案自首;2018年11月8日,杜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2019年4月19日,饶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2.证人金某某、苏某某、李某丙、杨某已、孟某甲、吴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赵某甲、杨某已、陈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某、茶金赧、杨超、赧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茶金赧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均达140000元,属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共同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茶金赧、杨超、赧某某、钱某某、何某某、邓立浩、段某甲、鲁某甲、鲁某乙、段某乙等人采取滋扰、恐吓、贴身跟随等“软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还款,破坏他人生活、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十一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价值达2696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杨超、邓立浩、饶某某等人合伙,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并贴身跟随、殴打被害人,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付某某、茶金赧、杨超、赧某某、钱某某、何某某、邓立浩、段某甲、鲁某甲、鲁某乙、段某乙等十一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犯罪集团,在该集团中,被告人付某某起组织、领导作用,系该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茶金赧为该集团的重要成员。在该犯罪集团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告人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茶金赧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该犯罪集团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付某某、茶金赧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超、赧某某、钱某某、何某某、邓立浩、段某甲、鲁某甲、鲁某乙、段某乙等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被告人杜某某、杨超、邓立浩、饶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中,杜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超、邓立浩、饶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付某某、茶金赧、杨超、邓立浩、杜某某均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某、段某乙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鲁某甲、鲁某乙、饶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茶金赧、杨超、赧某某、钱某某、何某某、邓立浩、段某甲、段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实。故对十三名被告人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桂凤

检 察 员 尹子团

2019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付某某等十三名被告人均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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