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诉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64********,满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凌海市**乡**村**号。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5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杜某某为购买货车用于运输,便伙同胡某某(另案处理)以自己的名义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向龙江银行提供虚假的房产证明和收入证明申领龙江银行信用卡,透支人民币851,400元用于购买2辆徐工牌牵引车和2辆佛都圣泽牌挂车。车辆下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将所购车辆交付给胡某某(另案处理)使用,现车辆去向不明。案发前,被告人杜某某共偿还贷款人民币52,000元,后未再偿还贷款。龙江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杜某某拒不偿还贷款。
经侦查,被告人杜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在辽宁省凌海市**乡**村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受案登记表、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情况说明、信用卡交易明细、催缴记录、龙江银行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申请人资信调查表、龙江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同、龙江银行信用卡申请表、收入证明、个人产权证明书、大庆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承诺函、购车合同、车辆挂靠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表、机动车行驶证、抵押合同、征信报告、证明、情况说明等;
2. 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立波
检 察 员:谭海军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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