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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011956********,汉族,文盲,宜宾市翠屏区人,无业,户籍地宜宾市翠屏区**道**段**号**号,住宜宾市翠屏区**街道**小区**栋**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7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龙顺园小区公交车站台处,见被害人申某某放在背包内华为Nova5Pro手机,遂在申某某上公交车时将该价值2356元的手机盗走。

2020年6月8日7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龙顺园小区公交车站台处看见被害人刘某甲手提袋内有手机,遂在刘某甲上公交车时将该价值2437元华为Nova5手机盗走。

2020年6月9日7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龙顺园小区公交车站台上了5路公交车,在车上见被害人刘某乙将手机放进单肩包内,当车行驶至叙州区长江大道道东段莱茵河畔交通银行附近时,将刘某乙单肩包打开并盗走包内价值354元的iPhone6S手机,刘某乙发现后,杜某某误将其他手机退还给刘某乙,刘某乙下车后发现该手机并非自己被盗手机并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作鸿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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