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1157号
被告人杜某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村民委员**社**号,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号附**号,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闲、管某某、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12月27日至12月29日,被告人杜某闲与何某某等人(其余同案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经商议后将被害人陶某某、邓某某、杨某某(三人均为未成年人)带至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古镇景昊宾馆内,通过殴打、恐吓、限制自由等方式强迫三名被害人卖淫,期间被告人杜某闲还违背被害人陶某某意志,对其实施强奸。后被害人在被带至昆明市盘龙区家顺宾馆进行卖淫时逃走。
(二)2020年3月1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杜某闲、管某某、王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新螺蛳湾精品街一期汉庭酒店外,以帮“小燕”讨要卖淫分成为由,对被害人蒋某某实施殴打,抢走其手机一部,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抢走人民币1100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闲强迫三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未成年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闲、管某某、王某某以暴力方式获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杜某闲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春艳
2020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闲、管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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