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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诈骗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杜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路**楼**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指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居住在景德镇市珠山区**路**公寓,被害人游某某在杜某家楼下帮助其父亲打理一家钢材店。2017年7、8月,杜某主动找被害人游某某聊天并加其微信好友。相识熟悉后,被告人杜某以各种理由多次向被害人游某某借款,在自己无偿还能力下将全部借款用于生活消费、偿还房贷以及购买奢侈品。

2017年10月中旬,被告人杜某向游某某介绍一名叫“江某某”的男友与其短信交往,实则是被告人杜某用“和我信”手机软件注册虚拟手机号在假扮“江某某”和游某某交往。2017年10月中旬至11月,被告人杜某以“江某某”在外打架,将人打伤等名义向游某某借款6万余元。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杜某用一枚假钻戒谎称真钻戒向游某某抵押借款5000元。2019年11月底,被害人游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借款4800元给杜某,并要求其拿物品作抵押,杜某于是在“拼多多”花110元钱买了两条假金项链、两枚假金戒指。到货之后,杜某立刻拿出一条假金项链给游某某谎称真金项链作抵押。2019年12月初,杜某又拿出一条潘多拉项链和在“拼多多”购买的一条假金项链、两枚假金戒指向游某某一次性抵押借款12000元钱。上述抵押借款共21800元,杜某仅还款7000元。

经景德镇市金银珠宝检测中心检测,被告人杜某用于向游某某抵押借款的钻戒含银量92.5%(重量2.546克),潘多拉项链含银量92.5%(重量5.105克)。杜某在“拼多多”购买的两条项链、两枚戒指均无黄金成分。

2020年6月8日珠山分局珠山派出所在珠山区**路**楼**栋**室将杜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杜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杜某家属与被害人游某某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借条、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杜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杜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有胜

检察官助理:黄新明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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